2023年6月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人民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进口或者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