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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进出口关税调整!还有这些外贸新规重磅落地!

发布时间:2023-01-04 16:34:22人气:256

1. 1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3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202311日起,我国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 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保障人民健康,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对部分抗癌药原料、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原料、镇癌痛药品实施零关税,降低假牙、血管支架用原料、造影剂等医疗用品进口关税。二是顺应消费升级趋势,以高质量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降低婴幼儿食用的均化混合食品、冻蓝鳕鱼、腰果等食品,咖啡机、榨汁器、电吹风等小家电的进口关税。三是加强资源供应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对钾肥、未锻轧钴等实施零关税,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硼酸等商品进口关税。四是促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降低铌酸锂、电子墨水屏、燃料电池用氧化铱、风力发电机用滚子轴承等商品进口关税。

20231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 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 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202371日起,我国还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 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7.4%降至7.3%

公告原文: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12/t20221229_3861039.htm

2. 18日起恢复办理内地居民出国旅游等签注

国家移民管理局自202318日起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

二、恢复受理审批外国人申请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申请人确有紧急需求的,可循加急程序办理。

三、恢复口岸签证签发,恢复执行24/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

四、恢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恢复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五、逐步恢复陆路口岸(通道)客运通关,有序恢复陆路口岸、边民通道旅客、边民出入境,边民通道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开通,依法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

六、恢复毗邻港澳口岸边检快捷通道,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可经边检快捷通道通关。

七、逐步恢复水运口岸客运通关,允许符合条件的水运口岸恢复客运班轮旅客出入境,试点恢复国际邮轮旅客出入境,依法签发登轮、搭靠证件,对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籍船员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取消不登陆、不登轮、不搭靠管理措施。

八、继续运行空港口岸重点货运航班绿色通道、陆路口岸和边境检查站重点物资车辆快速通道、水运口岸边检登轮码网上自助办理等便利措施。

公告原文: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c1548474/content.html

3. 18日起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方案提出,优化中外人员往来管理,于202318日起实施。

一、远端检测

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

二、入境检疫

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对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

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若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其他情况提倡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依惯例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

三、国际客运航班

取消五个一”“一国一策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分阶段增加航班数量,优化航线分布。简化机场入境航班处置流程,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加强重点城市航班接收能力建设。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

四、来华签证

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

五、口岸运行

优化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各类口岸货运尽快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调整陆路口岸客停货通政策,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恢复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含边民往来)。逐步恢复水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对国际邮轮,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放开。为中外籍船员在中国境内换班提供更多便利。

六、出入境旅游

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本着试点先行原则,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通知原文:

http://www.gov.cn/xinwen/2022-12/27/content_5733691.htm

4.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1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1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761081/index.html

5.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 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1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1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758731/index.html

6.跨境电商4项新国标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中小微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业务管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质量评价》等4项跨境电子商务国家标准。

据悉,4项新标准发布之后,还会针对标准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开展应用、实施、验证和改进。 先会面向不同的标准实施主体制定相关标准实施细则,与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园区、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等合作开展标准的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结果,不断完善和修改标准内容,进一步推广标准的应用实施。为跨境电商领域走出国门、走向 提供更多标准化支持。

查询详情:

https://std.samr.gov.cn/gb/gbQu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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