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美商务部发布反规避调查初裁结果,有超过20家企业违反了反倾销/反补贴税(AD/CVD)政策。比亚迪(柬埔寨)、天合光能(泰国)、越南光伏(隆基子公司)等4家企业存在反规避行为,将被分别施加27%、254%、254%的关税。
伏企业被指控违规
美国商务部网站显示,此番反规避调查共涉及八家企业,根据初步裁定结果显示,比亚迪香港、阿特斯太阳能、天合光能和Vina Solar Technology在内的4家中国企业涉及“反规避行为”,包括韩国企业韩华及中国企业晶科在内的其余企业没有被裁定存在“反规避行为”。
“此类行为相当于试图逃避对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征收的现有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命令。”美国商务部还声称,这些行为损害了美国工业行业。但谈及初步裁定结果,该局强调,这并不意味着“进口禁令”,有关公司仍有机会证明其不存在规避行为。
美国商务部称,对于没有规避AD/CVD命令的被调查企业,只要其生产流程和供应链不发生变化,美方不会采取任何行动。美国商务部还称,未来数月其将进行进一步审计工作, 终裁定结果暂定于2023年5月1日发布。
针对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初裁决定,比亚迪、天合光能、隆基绿能等涉事企业称,这只是初步的裁定,暂时还不具备法律效应,目前公司通关正常,会跟进后续的进展。
美国对华光伏“双反”历程
2011年美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立案,要求对中国此类出口产品征收49.88%至249.96%的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
2012年,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组件征收 轮反倾销和反补贴税(AD/CVD);
2014年,美国对中国制造商进行二次双反,对台湾光伏电池制造商征收新的关税,它们被视为中国制造商并在规避2012年关税的后门。
2018年1月,特朗普上任后不久,启动201条款,对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征收30%的关税,为期四年;
2018年9月,特朗普政府启动301条款,对325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征收10%的关税,其中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接线盒和背板;
2019年5月,特朗普政府将301条款的关税水平从10%提高到25%。
2020年,特朗普政府又将2021年对进口太阳能面板的关税提高到18%。
2021年6月,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实行“暂扣令”,即使是东南亚产品也需海关查验。
2011年—2020年,美国直接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金额减少了86%。
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应对建议
如果中国光伏企业能够在美国的两年关税豁免期内进行有效的战略调整,这将非常有利于在豁免期结束后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大体上来讲,企业应当考虑以下措施:
(1)准备申请单独税率;
(2)如果考虑产业链国际化,应考虑选择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国家/区域作为中国以外的生产基地,并准备在当地生产P/N结,甚至向上游扩展;
(3)根据商务部的初步决定/决定,对产品进行调整;
(4)如果商务部决定要求证书,作相应的准备。
具体来讲:
先,光伏企业应当熟知有关光伏产业的美国经济制裁制度和我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关注有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依法采取行动。
其次,光伏企业应当制定合规计划。在交易方面,根据合作伙伴可能提出的质疑或询问,提前准备贸易合规承诺声明,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此外,光伏企业还需要增强面对和回应媒体质疑的能力。面对国外媒体有针对性的、攻击性的、敏感性的询问和指控,中国光伏企业需要在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外新闻媒体舆论因素的基础上,回应各种质疑,表明自身立场。
除了促进合规之外,我国应有效利用《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三部法律的规定,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我国可以以《反外国制裁法》第3条第二款为依据采取反制措施,主张美国认定某企业有‘强迫劳动’行为的程序以及认定‘供应链包含新疆产品’并不合法,证据并不充分,明显没有保障企业程序利益,其制裁决定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还可以以《反外国制裁法》第13条为依据采取反制措施,限制或禁止美国企业在我国相关领域进行贸易和投资,直到美国取消相应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