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9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 不发达国家 98% 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
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 不发达国家的 98% 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其中,98% 税目为税委会公告 2021 年第 8 号文件附件中税率为0的税目,共计 8786 个。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