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托运人的利益?
据悉:近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提议对远洋承运人和海运码头制定一项更严格的滞期费计费标准,包括滞期费的发票必须在30天内开具!
FMC proposes tighter container billing standards
Proposed rule includes 30-day deadlines for invoices and limits who can be billed
FMC于周五表示,该机构就滞期费的账单要求提出了58页的拟议规则,计划于下周在《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旨在使船公司(VOCCs)、无船承运人(NVOCCs)和海运码头运营商(MTOs)的账单“更加透明、结构化和准时性”。
据悉,承运人和集装箱码头收取滞期费(Demurrage)的前提是,在一定天数内,客户还没有取走满载的集装箱,当客户晚于规定时间将空集装箱送回码头时,要收取滞留费(Detention)。
但是,过去两年货物的激增导致滞期费和滞留费的大幅度增加。
FMC指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为美国集装箱贸易提供服务的九家 的承运人分别收取了总计约89亿美元的滞期费和滞留费,并且已经收到了大约69亿美元。
更严格的要求旨在救济托运人?
拟议的规则将从今年早些时候的初步建议中收集的信息纳入其中,要求船舶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和码头运营商在滞留和滞期费发票上包含一定的 账单信息。发单方须在收费停止产生之日起30天内,向发单方发出发票。FMC指出:“尽管提议的30天期限比60天(目前要求的)期限短,但评论人士报告,滞期费或滞留发票通常在30天期限内到达。”FMC补充说,当费用停止积累时,客户门户和电子支付系统可以立即提供发票。另外,该提案将取消在30天期限后开出的发票中对付款方收取的费用。
FMC表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达到30天的时限就不会有任何后果。”指控方还必须提供30天的时间来对指控进行争议,“并提供关于指控应如何争议的明确信息”。
FMC还建议,滞期费和滞留费账单只能发给与承运人和码头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这项规定是在托运人告诉该机构,他们不希望从海运码头收到发票之后制定的,因为他们与海运码头没有合同关系——尽管其他托运人希望码头运营商被要求直接向他们开出账单,以避免在通过这些费用时向承运人收取额外费用。
根据货运卡车司机对早些时候提案提交的意见,他们可能是纳入这一条款的关键。FMC表示:“卡车运输公司的评论人士表示担心,开票方经常向与开票方没有合同关系的卡车运输公司开具发票。”
尽管如此,汽车运输协会Bi-State Motor Carriers坚称,由于与卡车运输公司的客户之一发生纠纷,付款方有时会威胁阻止司机装卸集装箱——这意味着卡车运输公司必须支付有争议的费用,这样它才能继续服务其他客户。
FMC表示,通过纳入这一条款,货运运营商“将不再有责任支付这些费用,或在客户对这些费用提出异议时,冒险与其他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运营商和终端的成本增加?
据FMC称,更严格的账单要求可能还会附带价格标签。
该机构表示,从滞期费和滞留费停止产生之日起,在30天内开具发票可能会导致开票方的收入损失。
此外,新的 账单信息要求“可能要求账单方收集额外的信息,并更改其账单信息技术系统,将所有所需的信息包括在发票上。”
FMC指出,与规则制定相关的大部分额外成本将由船公司和码头运营商承担,而非无船承运人,因为船公司和码头运营商通常会评估滞期费和滞留费。
FMC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船承运人通过由船公司或码头运营商开具的发票向托运人收取滞留费和滞期费。”
因此,无船承运人应从签发发票的船公司或码头运营商处获得拟议规则所要求的 账单信息。基于这些原因,联邦海事委员会主席证实,如果这项规定被颁布,它不会对大量小型实体(无船承运人)产生重大的经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