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ATSB)发布了一起针对2021年发生在西澳大利亚黑德兰港的货船货舱起火事件的调查报告。
火灾的来源来自卸货时水手长使用的等离子喷枪,四溅的火花点燃了易燃的货物,浓烟四起之下因无法及时关闭货舱而延误灭火时机。 终,这艘货船足足燃烧了3天才被熄灭——而这竟然是这家货船在14年间发生的第十起火灾!
终ATSB认定,此次火灾源于船上未能正确进行的明火作业,并对该公司发布了安全建议,以在其船队中实施拟议的安全行动。
2021年3月24日4点20分,杂货船BBC Rhonetal轮停靠在西澳大利亚黑德兰港的2号泊位。当时货船正在卸货,货物中包括各种形状和尺寸的大型金属配件。
BBC Rhonetal是一艘多用途重型普通货船。由Briese Schiffahrts拥有。
需要了解的是,当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货物需要用船用金属D型环来固定在特殊的固定装置上,防止其移动。这些固定装置需要通热加工,如切割和刨削,才能将货物卸下。
卸货工作开始,明火作业进行中
此次会议有多名相关船员参加,在确认过相关事宜后,大副签发了明火作业许可证。该许可证从当日5点开始生效,有效期24小时。
3月24日23时58分左右,水手长和一名水手,以及作为监督的二副来到甲板上执行卸货作业。
很快,他们开始按计划准备切割固定装置。为了完成这项工作,上一轮值班的船员提前打开了2号货舱的舱口盖,并在货舱的中间甲板上备好了消防设备。
3月25日0点30分,水手长开始使用等离子喷枪,从中间甲板的前端开始拆除固定装置,而搬运工人在船尾使用船上的起重机拆除扣件并卸下货物。同时,水手在下层货舱设置了防火报警器,为此他准备了一个灭火器、两桶水、手电筒和手持式无线电。在此期间,水手看到了切割时产生的火花落入下舱,但火花在到达舱底之前就已经熄灭。另一边,二副仍留在中间甲板上,监督切割和卸货工作。
大约3点左右,水手被要求对下舱进行 后检查,水手在检查到没有火花以及着火的痕迹后,并没有回到原来的位置继续观察防火报警器,而是到了中间甲板的前部,使用研磨机去除等离子喷枪切割后留下的紧固件残留物。
同一时间,水手长继续使用等离子喷枪进行切割作业,当时他已经进行到中间甲板的尾部,位于底舱中塑料包裹的屏幕组件之上。当时,等离子喷枪切割产生的火花正在发散,前部由水手进行的研磨工作也产生了少量的火花。
火势渐起,浓烟冲天
船员拼命救火遇难题
3点09分,二副在中间甲板上观察到,有烟从底舱的尾部升起。很快,薄烟就变成了浓烟,开始在货舱和码头上空翻滚。装卸工人看到了浓烟后迅速从船上撤离,留下了在中间甲板上与起重机吊钩相连的、正准备卸下的货物。
大约在3点12分,二副冲上驾驶台,拉响了警报,并在广播系统上发布公告。同时,黑德兰港VTS收到了来自港口安保人员的火灾报告。大约3点15分,船长和大副到达驾驶台,船长通过VHF无线电呼叫VTS,要求港口拖船协助灭火工作。
与此同时,船员们试图用水管浇水灭火,但没有起到作用,火仍然越烧越大。船长下达命令,要求船员立刻从船舱撤离,并使用船上的二氧化碳(CO2)灭火系统来灭火。然而船长发现,由于货物与起重机的吊钩相连,舱口盖无法被关闭!不久后,大副戴着自给式呼吸器,爬上了起重机的操作舱,将与起重机挂钩相连的货物降落到码头上。
4点10分,舱口盖终于被关上,船长立刻下令,向船舱内释放二氧化碳。同时,二副因吸入烟雾而感到不适,被送往医院。
终,这场大火燃烧了3天才被熄灭,所幸的是,没有人员死亡。
事后分析
根据事后调查,ATSB认为BBC Rhonetal 的管理人员没有有效地执行船上安全管理系统程序来防止火灾。
“ATSB的调查发现,在动火作业开始之前,船员没有充分评估火灾风险,”ATSB 席专员Angus Mitchell 说。“因此,没有保持持续的火警监视,也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充分保护易损货物不被点燃。”
Mitchell补充说,船舶货舱持续发生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这凸显了遵守船上安全程序和公认的明火作业安全工作指南的重要性。
据了解,BBC Rhonetal所属公司Briese Schiffahrts,其旗下船舶在14年间已发生了10次火灾,造成800万美元的损失。
ATSB认为,该公司的高温作业程序需要修改,并且该公司没有对船上船员进行足够的明火作业培训,才会造成如此密集的火灾事件。
目前ATSB已建议该船的管理者Briese Heavylift及其母公司Briese Schiffahrts采取安全行动,确保安全管理系统程序在BBC Rhonetal和其他相关船只上得到有效执行
海事安全建议
(1)明火作业必须执行严格的作业审批制度,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前要申请并征得船长的同意,在机舱以外非安全区域明火作业前,应经公司批准,港内明火作业还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2)作业前要严格执行风险评估,严密组织,并制定防范措施、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3)明火作业应按规定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动火点甲板(或设备)四周及背面临舱以及至少1米范围类的易燃易爆物品。
(4)明火作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条件: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米/秒;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在密闭空间明火作业前,应提供足够、连续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9.5%;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之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焊工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证书。
(5)仔细检查作业工具,包括隔热服、防护眼镜是否完好,电焊机、电线是否漏电,氧气钢瓶、乙炔钢瓶没有气体泄漏现象。
(6)准备妥灭火器材和医疗救助器材。
(7)明确禁止明火作业的情况。
(8)明火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详细检查火星可能喷射到的地方,以防引发火灾。
(9)船舶平时应加强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
(10)船舶平时应加强进入封闭场所作业及消防演习等,其中消防演习应按《船舶消防演习操作规程JT (558-2004)》的要求进行。如遇险情事故,船舶应立即开展自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